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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个人社保及单位社保缴纳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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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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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0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绥化税务
标题: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及单位社保缴纳常见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zNTQ5OA==&mid=2247491962&idx=6&sn=ed4381b3c3ed9029f90a6247d05129dd&chksm=97f113ffa0869ae99c7d2f763d6a419fe7c45539f031e8ed25f16b6702aae93660c2b08a0d0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0
二维码: -
首先就个人而言:
1.有单位的个人: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单位需要无条件为我们正常缴纳社保。并且在缴纳社保的同时给付我们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或协商给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然后在发放中按规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个税及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因此这部分人员完全没必要担心自己社保问题。
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国家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社保费或定期缴纳社保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在疫情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在疫情结束后予以办理,并在系统中予以标注。
其次就单位而言:
1.《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当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如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申报的,可延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应当自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若缴费单位无故拖延办理缴费申报,或确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缴费申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又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办法》依法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缴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2.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疫情期间社保缴费会进行延期处理并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保险登记、缴纳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手续。
3.各地政府在疫情期间还出台了各种减免社保费的相关政策,以便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或单位参保人员都不需要担心我们的社保问题。我们的用工单位即使在疫情期间没有及时缴纳申报,也只需依法补缴补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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