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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4 | 12366每日咨询热点TO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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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0 0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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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罗湖税务
标题:
NO.54 | 12366每日咨询热点TOP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I3NDMxMg==&mid=2247503834&idx=2&sn=98a5f256d083d251898f8d90c322c571&chksm=e9f7fafdde8073ebb66c1ec4bec505d111e2f7a43ce30dd5f66e7a105dd544d584a69fc41e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9
二维码:
-
12366为您精选了纳税人最关心的每日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
公司的办税员已经离职,如何删除办税员?
已绑定的办税员进行删除可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或实名办税解绑模块办理,未绑定的办税员进行删除仅可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办理。
实名解绑模块操作如下:
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选择办税员解除绑定。
也可由办税员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或“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解除绑定”,选择纳税人解除绑定。解除绑定办税员信息将同步变更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变更税务登记模块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进入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
模块,变更项目选择“办税人”,点击“办税人员信息”标签进行删除。
02
2021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
为确保您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0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
依照3%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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