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4
  • Tax100会员 33649
查看: 462|回复: 0

微盘点(二) | 税收助力节能减排,这些优惠你能享受!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12-10 02: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
标题: 微盘点(二) | 税收助力节能减排,这些优惠你能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Y0MzIzMg==&mid=2247508574&idx=1&sn=e73c4356cd6d83a418c18b72d063b07c&chksm=fd122b91ca65a287eeb270d1249949652271ac074763ef2c3728a83a4cec9f32e48d00fb51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9
二维码: -



“支持节能减排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梳理

增值税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概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销售符合条件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概述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三、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概述

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四、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概述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车船税

一、符合条件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概述

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二、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政策概述

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概述

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四、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政策概述

符合以下标准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以上(一)至(四)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概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21号)

消费税

一、乘用车消费税优惠
政策概述
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如下: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小汽车

_
乘用车

_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文件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政策法规处、龙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648_160753951112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