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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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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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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0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5869&idx=8&sn=b579b1bfb42ec1389870722799b09a18&chksm=fb650bc9cc1282dfe408aced3a7c72d9062e79d4bf51642a7d22268bc08897a3f007aebfdc8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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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告的具体内容。
首先来了解出台《公告》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和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了,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
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享受了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纳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没有办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了之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以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明天的节目我们带您继续了解《公告》都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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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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