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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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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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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0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5677&idx=8&sn=9a3b19e63631b164d309afa54a6cef1a&chksm=fb650b09cc12821f94cdcad9316bb109b3010726157d4341b8dceb7c829e3eafd42682c4e3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8
二维码: -



为了进一步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出发文进一步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今天的节目当中一起来了解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来执行。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好的,朋友们,今天的节目我们来解读到的是《公告》的具体内容,也是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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