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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分公司”、“子公司”的那些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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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0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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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一文了解“分公司”、“子公司”的那些税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2037&idx=1&sn=ae9030d6755f64d5e0089e52bc50a45c&chksm=887007e3bf078ef5e072bc1eb2c854e35aa3b50fdc74642bb25fc83ff93e8fe7707c27a43b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7
二维码:
-
现如今有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分公司亦或是子公司,甚至两种公司并存的都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存在区别的,下面就和税小皖一起了解关于“分公司”、“子公司”的涉税热点问题吧!
分公司、子公司分别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
#
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应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子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区别
#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案 例 分 析
A知名餐饮公司2020年在国内开设30家分店,但受疫情影响每家店均利润不到100万元。
1、若均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且汇总后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子公司,并且每家店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为安徽省内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20年度B公司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1
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57号公告
)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注意
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 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02
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和税额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2.安徽省内跨市县的企业根据《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75%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03
各分支机构按期季度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04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
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或《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1、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2、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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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浩男
审核:潘红兵 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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