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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凭证未注明身份的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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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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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0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凭证未注明身份的能否抵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801468&idx=3&sn=e73f3727042ee2f5cdb01871cbd80e5d&chksm=bd38f4a28a4f7db4c4139a2ad8fb8d2e2977ffa7174416c15e364fe07f722dc5e4387d947be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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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微信号:sichuanshuiwu




问: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车发票),企业能否抵扣进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来源:省局纳服中心 制作:阿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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