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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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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2-7 15: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递财税信息
交流财税理念
延伸管控思维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2.6~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一、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
二、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应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03040103)。
五、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证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六、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三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0〕49号):
见PDF文件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69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为畅通厂办大集体企业退出渠道,彻底完成改革任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按相关要求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注销程序。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破产程序。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瑕疵资产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土地、房产的依法处里、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三、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税款的处里。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依法破产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办理税务注销,依法核销其拖欠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
四、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注销材料缺失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死亡)、会计账薄严重缺失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遗失、股东无法找到等情况的,可由该企业的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的,由履行主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清算后,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意见,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本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1、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3、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5、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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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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