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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发票便利使用新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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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7 1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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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必看!发票便利使用新规定(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3542&idx=1&sn=d5684c9d48341f41337e93f865f09340&chksm=9b17ed66ac606470fb35dc1c5161fb27be1788a1ede7a61bd42e347eedbe22d894844a8dab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6
二维码:
-
为进一步为纳税人、缴费人增便利、减负担,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在便捷发票使用方面,推出多项新规定新举措,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处理发票事宜的时间和成本。
1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推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解读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规定有调整
自2019年10月1日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条件,由“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改为“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自2020年2月1日起
自愿选择自开专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啦
自2019年3月8日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4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5
开具原税率发票更规范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原税率蓝字发票的,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24小时内开具原税率发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原税率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依规缴纳滞纳金。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的,不得开具原税率发票,已开具的,依规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
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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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如何区分?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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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结束!请留意~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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