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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底结束,请留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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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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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7 1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底结束,请留意(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5451&idx=8&sn=79ceb3cfba5efd9d6cbff70f0e3a9759&chksm=fb65082fcc1281399cd6c452c256a01dbc39ff790bf54d905f71dd54044049c6f5d7224e0e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4
二维码: -




听众朋友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发票开具方面也需要注意以下的内容:
首先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要注意到的是: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是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之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这里也要提醒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好的,听众朋友,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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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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