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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这些发票不能作废,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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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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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0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标题: 【涨知识】这些发票不能作废,您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U3MDgzOQ==&mid=2247496865&idx=2&sn=4d6440ffc221ff812a397102faaa5a45&chksm=9746b319a0313a0f00af12c10299e131fac21b73a60506f007ff5d2d10f42ce23eacac815d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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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吗?
这些发票不能作废


一、电子发票开具有误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三、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哦。




谢谢小编提醒!我开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了,原来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呀,幸好有小编提醒!
不客气~很高兴能帮到您!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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