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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注意,注意:不开发票要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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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5 04: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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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遂宁税务
标题:
〖以案说法〗注意,注意:不开发票要遭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xMzY2Mg==&mid=2649508318&idx=1&sn=d24da600180851bceb7b12a19b396aa7&chksm=837c708fb40bf999b24f383a7023ad4a61f6d4c457a1060073d3d2735660c6f050ab283cd9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4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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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回放
“对于你们拒开发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现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这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签收”。9月3日,2名税务干部来到某大酒楼,对其第三次拒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告知。
该酒楼分别于今年5月、7月以及8月被消费者举报拒开发票。第一次通过拒开发票举报热线接到消费者对该纳税人拒开发票的举报时,税务机关及时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和不予处罚的决定,并采取调解的方式督促酒楼为消费者开具了发票。7月20日,税务局举报热线再次接到消费者对该纳税人拒开发票的举报,经税务干部核实,情况属实,作出了处以50元罚款的决定。8月30日,税务局第三次接到消费者对该纳税人拒开发票的举报,由于该纳税人已经多次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温馨提示:
主动开具发票是义务,拒开发票是违法,遭了划不着,请广大纳税人一定引以为戒!
02
政策链接
发票开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拒开发票的处理
(一)首次违反: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二)第二次违反: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三)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3
举报投诉电话
当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后遇到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时,可以拨打税务机关举报投诉电话,我们将快速进行处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市税务局:0825-2812366
市局第二税务分局:0825-2915577
船山区税务局:0825-2223260
安居区税务局:0825-8669549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0825-2282296
蓬溪县税务局:0825-5438608
射洪市税务局:0825-6193326
大英县税务局:0825-782060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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