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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享暂不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未享优惠的可否追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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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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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04: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元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享暂不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未享优惠的可否追补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AzMDg0NQ==&mid=2247502277&idx=4&sn=70e7d3ac35694467728fb5a218128130&chksm=fd1898d7ca6f11c1996fad941d05cb4ecafcbbf0e709a6932d455b82ffc1dcdb2aed0b56b9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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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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