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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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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18: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关注】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9698&idx=4&sn=d76c4cf2d3a43d174ec74d5dbd8f2779&chksm=8baf0ceebcd885f8f19783e52157f2104439504cf5ab4b0e31e2bcdffbaaafde9454386078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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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需要留存哪些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11.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2.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3.证件使用有哪些要求?
1.《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2.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
14.重点群体创业有哪些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辽宁省限额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重点群体创业,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6.重点群体创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怎么办?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17.重点群体享受创业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哪些备查材料?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1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享受时限是多久?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 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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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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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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