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代开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提供原件查验,无需再提交复印件。
社会化网点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需提供: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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