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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最后申报期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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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4 14: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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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最后申报期限到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30700&idx=1&sn=741605e8bd6948d5b045ddd69dc44293&chksm=97ee7ce9a099f5ffab96cc79f25232c05535bcbdb2b94d682e2fac5726198f7f0b0c1293ae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二维码:
-
今天是国际残疾人日
同样残保金的申报也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今年残保金虽然有减免
但还是必须履行申报程序
关于残保金的实操申报和计算
大家都有一些口径上的疑问
主要集中在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
今天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1
在职人数一年内会有波动,怎么核定在职人数的数量?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
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
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
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首次年审和首次申报?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自成立的下一年度起参加首次年审及申报缴费。
4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5
工资总额是否包含公积金、社保?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君温馨提醒大家
残保金申报已经进入倒计时
而且免征残保金
也需要按时做申报哦!
▼扫描图片二维码
可查看武汉市残保金征收相关政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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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征期日历,请签收!
12月征期,抄报方法请收好!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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