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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残疾人日,一起了解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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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04: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今天是世界残疾人日,一起了解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09432&idx=1&sn=ef8eadbc6b9b39a050746b1a880aab6e&chksm=80a1b48eb7d63d98f8971e61558f96c200bf603ba22cdd1306fd67ac0c8e0b765788204cef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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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我们国家对特殊人群的关注及保障也愈发的完善。
那么您知道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吗?接下来就让税小皖带你了解!


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
增值税即征即退



1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2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



1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2
优惠内容
0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0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0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2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2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3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2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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