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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创业就业有这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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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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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02: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
标题: 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创业就业有这些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Y0MzIzMg==&mid=2247508037&idx=1&sn=67ce723d87c3fe0d7f2d2cac7ad0dd07&chksm=fd12298aca65a09c6cbf3e14df520e5db59c0fc293f402f84104a268f6b1a56e61d025dfbd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二维码: -


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4日,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宣布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旨在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

今天,是第29个国际残疾人日。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数据,深圳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人数为3万多,粗略估计,深圳至少有10万残疾人。
为了让残疾人群体得到更多关爱,提升幸福指数,深圳出台了一系列优惠举措,比如: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申请居家无障碍改造、购买辅助器有优惠等。

当然,针对残疾人就业,也有一系列政策保障,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深圳市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
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2020年申报缴费时间: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申报缴费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小编提醒:逾期缴费会产生滞纳金哦!大家要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更多有关残保金的问题
可以看看我们之前开展过的
【专题课堂】
或者蹲点今天下午3点将进行的直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线访谈】
小编都整理在下方啦
PART-1
专题课堂 · 往期回顾
第一期:一文带你读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
第二期:专题课堂(2)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运用
第三期:专题课堂(3)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和优惠
第四期:专题课堂(4)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
第五期:专题课堂答疑篇丨为您解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热点咨询问题(一)
第六期:专题课堂答疑篇丨为您解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热点咨询问题(二)
第七期:专题课堂 | 残保金申报缴费倒计时20天!这些热点问题速知道
PART-2
直播 · 残保金在线访谈

除了以上政策保障之外
税收在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
特别是扶持福利企业方面
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创业就业
可享减免税优惠
01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02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吸纳残疾人就业
单位可享税收优惠
0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02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0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0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以上部分摘自《“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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