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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征收率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举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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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0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辅导 ▍征收率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举例告诉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495746&idx=4&sn=6dc606bcb51cba99c4d87bc2df50b0af&chksm=83ae1927b4d99031262d3103209d782390ad7dddf031ce25e64203ce0f5712140069d378af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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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纳税人咨询:“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权威解答。
  解答称,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以2020年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的情况为例,其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99.01万元(=100/(1+1%)),应纳增值税额为0.99万元(=99.01×1%)。从企业所得税看,企业收到100万元(含税),应纳增值税额0.99万元(按1%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申报收入为99.01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部分1.98万元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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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设计:北京通州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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