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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 您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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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0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马鞍山税务
标题: 12366 | 您问我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A1OTI4MQ==&mid=2660942208&idx=2&sn=841640d729e2f7839d2fb14df296c4b5&chksm=8426e3feb3516ae8d1e67ad41eae2311a33552c435637ea7b07658bb700bdb13786a0d2905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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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员工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学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二、问:那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学费,不可以享受任何税前扣除吗?



答:
员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学费,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章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温馨提示:
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啦~

来源: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马鞍山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马鞍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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