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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如何借助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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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11: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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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国家给予了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很多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是这次总体方案的一大亮点,优惠力度空前。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方案规定,在2025年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税。我国现行个税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与总体方案规定的最高税负差距很大。人才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较低的个税税率必然会吸引大批人才来到海南,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企业所得税也有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优惠的税收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将海南变为税收洼地,使税收筹划的空间增大、税收管理的风险上升,可能会出现利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之间的差异而实施的税收筹划。比如,向高管发放高工资,少缴所得税;将股息、红利所得以工资形式发放,少缴所得税。举例说明:


案例一: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750-100=6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50+35=2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50+165=8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285-255=3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15=3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产生2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红利税负为20%,由此又产生5%差异;共计产生3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30%=30万元。


案例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适度多发放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A应纳税100×15%=15万元

A税后所得100-15=85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50+15=26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750+85=83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提高A先生的工资薪金,提高后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A应纳税200×15%=30万元

A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A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A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A少缴纳所得税265-255=1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A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35=1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5%,税负差为10%,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10%=10万元。


案例三: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15%=1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150=8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850-100=7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50+35=1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50+165=9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15%=13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135=76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35+30=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65+170=93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185-165=2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935-915=2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个人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产生1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红利税负为20%,由此又产生5%差异;共计产生2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20%=20万元。


综上分析可知,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个人综合所得税负为15%时,企业可采取适度多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使得二者合计税负降低,降低比率为10%。此外,企业可采取变税后利润分配为增加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降低二者的合计税负,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时,降低比率为30%,当企业所得税率为15%时,降低比率为20%。


当然,企业发放工资薪金应当在合理的尺度内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依照的原则有: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收筹划如果不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采取如下行为:将实际工作地在其他地方的个人,列入海南企业挂名发放工资,享受低税负优惠政策;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不符合实质经营地判定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国内其他地区向海南转移等等。上述行为势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进而引发纳税调整或制裁查处。


海南自贸港是税收洼地但并非法外之地,如何充分利用海南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适度的税收筹划以及新设公司的顶层设计,是目前许多企业和创业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这就需要精通法律和税务的专业人士根据每个企业、个人的具体情况个案分析,帮助客户防范风险,把握限度,提出专业化精准建议,使得公司及创业者们在充分享受到自贸港政策红利的同时又能避免越过红线,受到税务机关查处。


文|杜宇 曹胜新

本文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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