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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加计扣除”&“加计抵减”,你分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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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04: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局答疑】“加计扣除”&“加计抵减”,你分清楚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887738&idx=2&sn=23923783cf59f402370ed02899a6e4de&chksm=83247871b453f1672dee8ef482babaf2fcaa76f5e1ca95b5481be7f7487168d04cc8b12379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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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时是不是会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混淆呀,今天小编就带你看看两者的区别。各位小伙伴可以参加文末的【随堂小考】看看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呦!

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划重点!增值税“加计抵减”中,10%加计抵减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享受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

一、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随堂小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系列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是( )
A 建筑服务
B 电信服务
C 邮政服务
D 家政服务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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