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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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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04: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关注】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9609&idx=3&sn=d0cb9052c563b5f510d2982c749674fd&chksm=8baf0c85bcd885935b8eceb267a4560bba6394262437a6aafd1cc63558fcc0040f2ab8c941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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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群体指哪些人群?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重点群体就业有哪些优惠?
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辽宁省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哪些要求?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4.企业招用人员具体范围是什么?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 月31日。
5.企业如何选择多种同类型优惠?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持哪些资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哪些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8.企业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9.重点群体人员就业不足一年怎么办?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未完  待续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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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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