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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应知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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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2 0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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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充税务
标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知一二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3NDkwOA==&mid=2247491697&idx=4&sn=5f4e486788100f75951a1d9d24e1d5dc&chksm=9f5f0242a8288b542e13202fcc059a2e90f3e225cfe75b481cc90d17a95c5b71c5314e45d63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1
二维码:
-
做公益,要留名,税前扣除有据依。
企业作为公益慈善事业大力参与方,近年来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展现企业“扶贫济困,福利为民”的担当精神。那企业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时,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哪些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
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上述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三、受赠方如何确定公益性捐赠的金额?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END——
供稿:营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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