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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2020年十二月这些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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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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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03: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州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2020年十二月这些不能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jI4NjcwMg==&mid=2247495295&idx=3&sn=08188b61c991836abcedd162f7d4632b&chksm=fb1e587ecc69d16841ff44c45f5c0f793bccbd478ca6d962baba8dc9fb4a8ef37868d691ee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1
二维码: -
12366
温馨提醒

2020年12月申报期限截至12月15日。

新政速览(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特别提醒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视频观看路径:

“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纳税人学堂”栏目。

或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学堂——在线直播栏目。地区记得要选择江苏省~



新政速览(二)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上述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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