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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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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0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22824&idx=5&sn=0c27067033a7beb9ae4dbe0eee46cda6&chksm=8139e65db64e6f4b0d836063045c5122355d80694a991eae8960a91457c1ba537deb3266ca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1
二维码: -


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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