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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实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创新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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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0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新闻发布会实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创新优化纳税服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498134&idx=4&sn=2aba8f2aaac2b5e81b0550287bc7bfaf&chksm=975455d1a023dcc7e8ea508ece4105ce165761de5bc20aa659be5b210e5405dac371b381b9e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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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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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创新优化纳税服务
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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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以来我县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优化纳税服务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税务发言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胡军:大家好!欢迎媒体朋友参加祁门县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部署要求情况新闻发布会。根据会议安排,由我为大家介绍今年以来我县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优化纳税服务情况。
  今年以来,“新冠”疫情和洪水灾害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祁门县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创新方式优化纳税服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为应对疫情影响,全力稳定市场主体,提振企业信心,截止目前,国家和安徽省共出台了各项税费优惠和征管服务政策7大类47项,主要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等。
政策落实期间,祁门县税务局共计减免各项税费减免6199.51万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726.18万元,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62.99万元,抗击疫情财产行为税地方性政策减免299.80万元,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免增值税594.76万元,疫情防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69.91万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2.61万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1626.86万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71.81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172.59万元,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政策48.98万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树立了信心,为经济社会复苏增添了活力。
创新优化纳税服务
为更好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部署要求,祁门县税务局结合“四送一服”工作推出多项便利化服务措施。主要有:
一是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是优化跨区迁移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在省内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不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只需要到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会自动接收纳税人相关信息,纳税人原有各项资质自动承继。
三是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记者提问

问1:符合条件的税人因经营地点在省内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不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只需要到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会自动接收纳税人相关信息,纳税人原有各项资质自动承继,请问您所说的符合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问2: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延缓到什么时候缴纳?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也就是2021年1月申报期内。
问3:政府发放的企业开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县政府发放的开工补贴,与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End -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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