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不仅包括货物、财产,而且还包括劳务。只是实务中,更多的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货物、财产。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只明确了资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让人误以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只涉及货物、财产,即只涉及资产而不涉及劳务。
问题一:某培训机构为扩大招生,采取免费试听的营销策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二:A公司无偿向B公司拆借资金1000万元(不属于集团内部的无偿拆借行为),A公司应否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 依照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不仅包括货物、财产,而且还包括劳务。只是实务中,更多的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货物、财产。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只明确了资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让人误以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只涉及货物、财产,即只涉及资产而不涉及劳务。
那么,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收入”包括哪些项目?与增值税的口径是否一致?
提醒: 对照上述导图,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的口径与增值税“劳务收入”的口径不同,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的口径大于增值税口径,不仅包括增值税的劳务收入还包括部分增值税服务收入,但并不是包括所有增值税服务收入。如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的服务收入,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收入应单独确认为一类收入。
区分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与“服务收入”目的之一在于:准确判断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行为,哪些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政策回顾,我们不难判断,免费试听的营销策略既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又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无偿拆借资金行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九类收入中,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收入不涉及视同销售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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