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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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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19/12/10/56042.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财监〔2016〕972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考核各盟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促进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盟市财政局。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各盟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执行。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年末,盟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厅。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创新性举措和建议等。
盟市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厅考核。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形成综合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考核名次靠前的盟市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盟市财政部门进行约谈。
(二)盟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安排的参考因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盟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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