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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等35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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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8: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izhou.chinatax.gov.cn/zcwj/content.html?entryId=2c9094a5639b85710163a5a217d70a69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函〔2013〕247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等35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等35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组织专家对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等35户企业进行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35户企业均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现将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等35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通知》(黔经信资源〔2013〕17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企业的认定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明确的排放标准,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认真按政策规定给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在政策执行中,要与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审
查,加强日常管理。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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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uizhou.chinatax.gov.cn/zcwj/content.html?entryId=2c9094a5639b85710163a5a217d70a69  发表于 2020-4-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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