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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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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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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23: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5233&idx=2&sn=a88fbf0ad8500a4ddf8f6bd22fd3bff3&chksm=f06a404fc71dc959b1fb05b28ff13b9f10fc24b1cb610a7a443f489c5689df3d43a712e4f8e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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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甲企业2019年发生库存商品盘盈5万元,是否需要并入收人总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某银行2019年发生逾期贷款利息50万元,未实际收到,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 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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