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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邻出海] 一周海南营商环境资讯 | 11月22日-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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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1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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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时代税客
标题: 一周海南营商环境资讯 | 11月22日-11月28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3MDg0Mw==&mid=2247485825&idx=2&sn=6882bd46d6c80d5c6c43e30a16356957&chksm=fc1a1df5cb6d94e3c6792e15d0297237deb261e2541c6e1d07cf2290561f1aa6caa433adc42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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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海南营商资讯

文昌航天发射场,嫦娥五号发射成功
图片来源:网络

11月24日 | 2020中国动漫产业年会海口举行
以“育新机·开新局·扬国漫——动漫产业助力文化和旅游繁荣发展”为主题的本届年会由中国动漫产业年会大会和动漫产业促进优质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专题论坛组成,聚焦“十三五”时期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成就,推介国产动漫新作品、新品牌,解读动漫领域新模式、新思维,研讨新时代动漫行业发展趋势
新闻来源:金台资讯


11月24日 | 海口推出“场景式”政务服务新模式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及舒适的人居环境,近日,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在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电子政务办等多方共同协作下,整合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以及社会保障等事项,推出“场景式”政务服务。

“网办为主、掌办为辅”的场景式服务,将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链,包括设立变更、法人注销、准营准办、资质认证等多个场景,以及个人生命周期服务链,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退休等多个环节共221个事项,对接企业、个人政务需求,提供精准服务、套餐式服务。
新闻来源:金台资讯



11月24日 |2020文昌国际航空航天论坛在海口开幕 沈晓明出席并致辞
11月24日,2020文昌国际航空航天论坛在海口开幕,会议探讨航空航天产业发展与合作。省长沈晓明、国家航天局副局长吴艳华出席并致辞。

本届论坛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国家航天局指导,以“加快建设文昌国际航天城,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新平台”为主题,将开展主论坛、遥感应用分论坛、新形势下的商业航天暨商业航天产业联盟年会、国际航空航天教育论坛等活动。省政府还举行了工作座谈会,就加快建设文昌国际航天城、推动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听取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来源:海南日报


11月26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
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管理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

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11月27日 | 海南省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出台
11月24日,省委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


11月27日 | 海口江东新区将打造岛内首个1.5级企业港项目,预计明年4月建成
为满足当前江东新区过渡期办公、展示等市场需求,11月27日下午,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能源集团旗下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东山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建设岛内首个1.5级企业港项目。
项目选址江东新区白驹大道东侧与江东大道南侧,总占地约220.8亩,其中一期约83.46亩(约55,640㎡),容积率不高于0.8,计容面积44,512㎡。项目规划业态包括商务办公、餐饮、文化、娱乐、购物等。预计在明年4月份建成投入使用,与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交往频繁的200多家企业将先期进驻。
新闻来源:海南新闻客户端


11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有关议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海南日报客户端记者梳理议程发现,会议将有两项议程关乎海南自贸港建设,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新闻来源:新华社


11月27日 |海南与中国贸促会签约并举行自贸港推介座谈会
11月26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签署深化合作备忘录,并共同举办海南自贸港推介座谈会和中国贸促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会前,省委书记刘赐贵会见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一行。省长沈晓明在推介座谈会上致辞。
根据备忘录,海南与中国贸促会将围绕促进贸易投资合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助力海南对外经贸合作,推动海南会展业发展,扩大国际交流渠道,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外贸企业聚集。

作为本次活动的成果之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介座谈会后,海南省贸促会与英中贸易协会、中国墨西哥商会、英国工商业联合会北京代表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驻东亚地区代表处等4个外国在华商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新闻来源:海南日报


11月2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为做好国务院授权给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第三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严格生态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国家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七条[严格审核要求]??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国务院授权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质量不下降。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并将相关审批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受理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规定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第八条[事中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等原因而被多次退件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受理部分审批事项。

第九条[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我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宗地后续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补偿费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坚决纠正;对存在批而未供面积大、处置率低的市县,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

第十条[接受上级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事项通过审批备案系统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1月27日 |
海南省税务局:12月1日起,海南开始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该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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