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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答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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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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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0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答疑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491549&idx=6&sn=5d2c0872308f8fab8df079a6bca98791&chksm=ead1cfacdda646ba7e24b3165a57feee7e137c3af38ec0a899ffd757987b8881dc5c70f4c0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7
二维码: -




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已在双鸭山市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由于我是全国接单跑业务,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申请代开发票和缴税有什么影响吗?
依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2020年第13号、2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黑龙江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登记地在双鸭山市,不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向湖北省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也只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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