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3万元,未超过30万元,并且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第一季度销售额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申报表填列方面,按照《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征收率换算销售额,再将销售额填入相应的征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本期不含税销售额=1、2、3月份含税销售额合计÷(1+增值税征收率)=92700÷(1+3%)+61800÷(1+3%)+80800÷(1+1%)=90000+60000+80000=230000元。本期免税额=本期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230000×3%=6900元
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列230000元,第18栏“本期免税额”和第19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分别填列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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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长按二维码关注【双鸭山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