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部分省市机构相应划转,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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