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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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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27 0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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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孝感税务
标题: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QzMTA2Mg==&mid=2649850114&idx=1&sn=1a1d0c9f3338289e00599aafd79c363e&chksm=886816bbbf1f9fad0979a2c008788bab2b9a8eddc863fd5939480c7815ab96a3df571ecaba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6
二维码:
-
速
递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③)
01
问:我公司是2020年1月成立的一家纸张生产公司,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第一、二、三季度销售额分别为50、70、150万元。此次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你公司2020年1月至9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70万元(=50+70+15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360万元(=270/9*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2
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03
问: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二、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04
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款第四条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5
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06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07
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08
问:建筑安装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已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请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09
问:转让旧厂房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当初购房发票的,如何确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10
问: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费,显示没有缴费信息,如何处理?
答
: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核定信息,是由人社部门提供的。如果缴费人查询不到缴费核定信息,需要缴费人联系社部门申请缴纳社保费,由人社部门核定应缴费额。
11
问:个人所得税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
:用户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服务】,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找到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点击进入填报详情,再点击右下角【修改】,修正相应变化的信息然后保存,并告知任职受雇单位相关人员及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更新该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中相同功能也可以办理。
12
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申报?
答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既可以在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也可以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代理申报,具体为:
(1)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持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投资者或个人合伙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填写并报送相关申报表。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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