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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占地用途后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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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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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7: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改变占地用途后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06197&idx=7&sn=5eba9ffadcbb5097b748511ac3686904&chksm=801708f8b76081ee5dc89e5d18f183e2f7e72b8bdee230e2b63debdb700b586757e176a91d6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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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占地用途后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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