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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带你了解长三角税务执法“同事同罚”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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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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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6: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号外号外】带你了解长三角税务执法“同事同罚”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54523&idx=2&sn=db9aa1029a90eec8df2edb5f2b964d34&chksm=83833200b4f4bb161fb2068b3cadf2cd1adb28a90f378f68f7de1ae8a264bfe39950c916d77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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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税收
号外号外



长三角税务执法“同事同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
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税务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省两市统一跨省市的税务执法裁量基准,实现区域内“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

这个《裁量基准》何时开始执行呢?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裁量基准》的施行范围有哪些地方?
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五个区域施行。


那具体统一了哪些处罚?
《裁量基准》主要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对纳税人的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让税务执法“度同尺、权同衡”。


那处罚标准有什么变化吗?
有。譬如说针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这一纳税人比较容易“踩线”的行为,《裁量基准》就推出了“简化计算”的办法,即“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的较轻处罚基准,凸显了执法的人性化。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江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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