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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年底将至,发票可要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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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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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提醒】年底将至,发票可要保管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22752&idx=3&sn=8401c1763ae9c66d5b76728eb0882e8a&chksm=803e5113b749d8054d84fb13cb3ebc0b70749d482156b64edf16cafcd109ca49c2998f90bf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5
二维码: -


  发票在我们的生活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要仔细保管,不能含糊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0年第5号)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不适用“首违不罚”(其中发票是指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无需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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