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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为少缴税款,购买他人银行卡,结果竟是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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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1-26 0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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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少缴税购买他人银行卡
95万元刚存进去就消失了
男子为了公司少缴税,便购买了一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没想到存进95万元后,卡就被迅速冻结,钱被转走。经警方侦查,这个办卡、卖卡、挂失、补卡、取款“一条龙”的诈骗链条被打掉。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团伙中的组织者、中介、办卡者均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8月底,崔某带着于某来到北京见到丁某,在丁某的指挥下,于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并将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交给了丁某保管。
随后,丁某通过网络,将于某的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有使用需求的杨某。杨某称,自己经营着三家公司,为了少缴税,便想到购买一张陌生人的银行卡。拿到银行卡后,杨某先存进了2块钱,确认这张卡可以正常安全使用后,便一股脑地存进了95万余元。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就在他存入大额款项后,丁某便纠集崔某、于某再次来京,让于某谎称银行卡丢失,通过挂失、补办新卡,将卡内的95万余元取出并由三人瓜分。

涉案卡主于某回忆,起初,崔某以办理贷款为由,带他到达北京后便前往不同银行,以他的身份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当时,一起办卡的还有两三个人,办好的卡都交到了对方手中。崔某嘱咐于某,等有钱打到了卡里,会再通知他办理其他手续。果然没过多久,崔某就又带他赶到北京,注销了其中一张银行卡并补办了新卡,将卡里的钱全部转走。
“他们说我不用管钱是怎么来的,有事不会找到我。”于某在对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他很清楚存进自己卡里的钱并不是贷款,丁某、崔某等人则告诉他,“他们(购卡者)这样的钱,他们不敢报案的”,“钱款是来自国外的”,于是他便抱着侥幸心理做了下去。
事后,卡主于某分得了12万元,中介崔某分到10余万元,其余钱款就留在了组织者丁某手中。杨某报警后,三人陆续被警方抓获归案,丁某已因其他犯罪事实,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判处刑罚,于某、崔某则分别被公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对法院辩称自己并没有卖卡,全程都是崔某、丁某进行操作。崔某则承认他在此事中是居中介绍,也认可分得部分钱款的事实,但他表示并不知道丁某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不认可自己犯诈骗罪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于某、崔某均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自愿处分。银行卡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于某对涉案银行卡有控制权,被告人一方正是基于此,结伙“按部就班”完成了办卡、卖卡、挂失、补卡、取款一系列行为,最终将被害人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经朝阳法院、北京市三中院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于某、崔某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分别以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6万元;以崔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7万元;并责令于某、崔某退赔被害人损失95万余元。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2020-11-10
本案《刑事判决书》摘要
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28日,我在一个QQ群找到一个银行卡贩子,自称“凯子”,可以给我办储蓄卡,因为我当时想少交点税,想用一个不认识的人的名字办银行卡,所以就从他那花1000元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储蓄卡,卡尾号是5496,户主是于某。9月28日对方快递给我这张卡,拿到卡我向卡内转入2元可以使用,然后当日9时许我在朝阳区向里面转入了人民币953607.67元,再想往出转钱的时候发现账户于当日15时22分被冻结,后于2018年10月11日9时53分被提现。到了10月12日里面只剩1000余元,中间我跟对方联系,他说可以配合解冻,但是一直拖着,我就报案了。我损失了953607.67元。我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的,通过户名北京某1公司转了3笔(27313.04元、49975元、49975元),通过北京某2公司转账8笔(27112.52元、其余7笔均为49975元),通过北京某3公司转了9笔(49507.11元、其余8笔均为49975元),我是上述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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