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重大传染病防控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规范和修订。根据中央印发文件及我省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资金内容
本《细则》明确了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属于中央财政事权。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二、规范资金拨付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管理,理顺以后年度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周期,解决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与省级实施方案下发延迟的瓶颈问题,特别对方案下发和资金细化时限作出规定:“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需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指标文件印发30日内下发至各市、县。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下发情况同时作为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因素。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细化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的细化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三、规范预算绩效管理
今年我厅将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为省直唯一一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点示范单位,为更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本《细则》重点就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各市县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