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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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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重大传染病防控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规范和修订。根据中央印发文件及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重新制定了《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资金内容
  新《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资金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扶)资金。计划生育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奖扶、特扶资金省级负担部分以及省级计划生育专项活动资金。其中奖扶、特扶资金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计划生育专项活动资金为省级财政事权。
  二、规范补助标准
  目前,奖扶资金全省统一执行国家标准,按照960元/人/年标准发放;特扶资金省级执行国家标准,按照死亡家庭450元/人/月、伤残家庭350元/人/月标准发放,部分地市在国家标准上略有提高。新《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财预〔2019〕15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财预〔2019〕61号)明确:“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各地制定本地区标准应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区域平衡、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
  三、规范资金拨付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管理,理顺以后年度计划生育项目实施周期,解决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与省级实施方案下发延迟的瓶颈问题,特别对方案下发和资金细化时限作出规定:“计划生育关爱行动、青春健康资金需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指标文件印发30日内下发至各市、县。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下发情况同时作为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因素。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细化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的细化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四、规范预算绩效管理
  今年我厅将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为省直唯一一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点示范单位,为更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本《细则》重点就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各市县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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