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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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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管理权限,同时对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整合,便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此,我厅在充分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主要内容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一是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省财政厅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省财政厅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二是整合现行规定。现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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