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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对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方式、支出范围、绩效评价等作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资金支持方向
根据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政支持措施,将补助资金支持方向明确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
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三)明确资金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市县财政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教育部门要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要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县级教育部门要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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