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存放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评分指标设置、管理与约束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定期存款相关业务。
(二)定期存款操作。参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银行应在石家庄市设置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省财政厅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存款银行及存款额度。主要流程包括: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组建评选委员会、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等。
银行在办理定期存款前,应向省财政厅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应为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应为存款金额的115%。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三)综合评分指标。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评分指标包括银行经营状况、利率水平、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银行提供的定期存款利率等,并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银行对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管理与约束。银行在参与定期存款竞争时,应向省财政厅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省财政厅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省财政厅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省财政厅相关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银行未及时、足额汇划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资格。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