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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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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8月27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等有关规定。2019年3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19号),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6年印发的《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了调整、细化,尽可能增强操作性、精准性。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内容及各级职能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在制定依据中增加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政策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
  (二)对国有资产自用的原则、内部管理流程、共享共用、日常管理及统计报告等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省级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及时反映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等内容。
  (三)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收益使用等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省政府设立的高校资产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和收入管理等有关内容。增加了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除外,省级事业单位不得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的规定。
  (四)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权限、提供的资料、出租的形式、收入的上缴等作出了规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的权限由100万元提升到300万元,提高了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强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省级事业单位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罚等内容。
  (六)明确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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