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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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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8月26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9〕1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等有关规定。2019年3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19号),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了调整、细化,尽可能增强操作性、精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内容及各级职能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在制定依据中增加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政策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
  (二)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进行了新的规定。将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由300万元提升到800万元,强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更好的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一步明确,扩大了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明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
  (四)对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进行了新的规定,明确了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不需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五)对省属高校自主处置收益和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了新的规定。省属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全部安排本单位使用。
  (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和核销进一步明确,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
  (七)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对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进行了新的规定,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八)对省直其它事业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和新《办法》实施日期、解释权及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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