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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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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8月19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规定,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18年9月3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8〕42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财政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无法统一配置和保障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为保障正常办公需要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的相关管理事项。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总则。本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及办公用房租赁的管理部门。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租赁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办公用房租用标准及有关规定将办公用房租用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租用办公用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租房经费。
  (二)办公用房租用标准。本部分规定了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和租房标准。明确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方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方米,临时性机构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方米。石家庄市区内房租定额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并规定了在石家庄市区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房租标准的核定原则。
  (三)办公用房租用程序。本部分明确了办公用房的租用程序,申报资料及申报时间等内容。要求拟租用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的租用办公用房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省人大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各相关部门预算。凡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不予安排经费。
  (四)办公用房租用使用管理。本部分明确了租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要求对租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附则。本部分明确了省级党政机关租用业务用房及临时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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