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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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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4月印发的《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15〕8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过有效期。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要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已并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鉴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为规范和加强此项资金管理,结合《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冀字〔2018〕29号)要求,我们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三十条,主要从下六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明确了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申报、分配、使用监管、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三)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类型的建筑节能示范及科研。1.三星级运行标识绿色建筑(补助上年度的项目);2.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包括新建、既有建筑改造);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改造);6.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
  (四) 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各市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需求计划报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各市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对资金安排意见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五) 明确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要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示范要求。
  (六)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设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资金监督使用等要求。
  三、新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界定了省、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使职责划分更加清晰。
  二是调整了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调整了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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