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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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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与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我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各项工作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起草的《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总则部分,介绍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深化医改过程中开展的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现阶段重点支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计生人才培养、临床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医改工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府补偿、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和医疗机构建设发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相关工作。第二部分补助原则部分,主要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要紧密结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国家和我省医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保障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三部分支持方向与分配部分,主要规定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主要用于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推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改革运行新机制。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医院规模、服务人口数量、药占比、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对改革成效明显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统筹给予倾斜支持等。第四部分资金下达与拨付部分,主要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通知后,于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细化批复省级预算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省级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将对下补助部分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于下年度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批复下达补助资金。第五部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部分,主要规定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在具体评价过程中,针对各类专项资金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第六部分附则部分,主要规定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社〔2016〕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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